LED交通信號燈燈具的安全性分析小編來給你們介紹一下吧。
目前各地或多或少存在使用錯誤的信號燈燈具情況,損害了交通信號的嚴肅性。
信號燈的組成不規范,使用復合燈。《道路交通信號燈》(GB14887-2003)規定,機動車信號燈每組由紅、黃、綠三個幾何位置分立單元組成。同一方向紅、黃、綠三色方向指示信號燈應為三個幾何位置分立單元[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未設置LED非機動車交通信號燈和LED人行橫道交通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而在使用復合交通信號燈的情況下,色盲、色弱等特殊慢行交通參與者無法通過幾何位置分辨信號燈色而判斷是否可以通行,一旦判斷錯誤就易導致事故。中,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而指導機動車通行的信號燈采用復合燈。
LED交通信號燈形狀不正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LED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道路交通信號燈》(GB14887-2003)對信號燈的形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均為圓形,但目前仍存在方形、矩形等異形機動車信號燈,以及手型、矩形等異形行人燈,在不滿足國標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其信號燈不具有應有的法律效應,一旦發生事故,難以判定法律責任,給交警的執法工作帶來隱患。同時,異形燈不利于外地交通參與者的正常識別與判斷,加重操作負擔,甚至影響通行效率。